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七纪检监察组:既监督又“立制” 着力构建监督长效机制
来源: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七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2-07-1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有效防范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七纪检监察组在充分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建议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漯河市过问或干预插手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项目记录报告实施办法(试行)》,发挥派驻监督前置“探头”作用,着力构建监督长效机制。

明确监督重点。《办法》指出,围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紧盯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腐败问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时,登记人或相关单位(科室)要进行记录报告。

划定事项边界。对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以及纵容默许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等6种情形35个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严格责任区分。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记录表》,向有权监管该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收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好问题移交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或者发现的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项的情况,根据其性质和程度,经分析研判后,按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并督促落实治理预防措施。

严肃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报告人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对违纪泄露登记报告人员相关情况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登记人或相关单位(科室)利用工作便利虚构记录的,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理;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的被干预插手人,根据其性质和程度,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七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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