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建民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学、熟用、促规范”活动动员会要求,要牢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尤其是要抓好第一种形态的落实,切实做到纪挺法前,把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近日,新华区纪委制定出台的《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实施细则(试行)》,针对党员干部违反“六大纪律”方面的问题,就如何实施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红红脸””出出汗”进行了明确规范。
“纪律是法律前面的堤坝,在紧要关口拉我一把是救人一命,是组织上出于对我关心和爱护。”这是日前新华区一位科级干部在接受谈话函询后的感慨。
近日,针对群众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六大纪律方面的问题,就如何实施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进行了明确规范,新华区纪委制定出台《新华区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推进谈话函询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1、遵循基本原则
《细则》规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注重平时小事提醒、细节督促,坚持违纪必究,帮助党员干部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的良好作风。
2、明确适用情形
《细则》明确了九类适用谈话和函询的情形,即: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新提拔、交流干部进行任前提醒;
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或不良倾向,或已经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
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
反映问题内容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
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
同时明确了三类不适用于谈话函询的情形。即:
反映问题内容具体、可查性强的;
反映问题类别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
3、规范具体程序
《细则》规定,对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函询,制作填写“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经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制作“谈话函询笔录”,被约谈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的,制作“函询通知书”,分别送达本人和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并对谈话函询的提请、审批、通知、实施以及谈话场所、安全措施,情况报告材料的审签做出具体规定,以保证谈话函询的程序性、规范性、严肃性。
4、强调处置方式
主要有转初核、组织处理、诫勉谈话、了结等处置方式。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结果应告知举报人,上级交办的处置结果应报告交办机关。凡在谈话函询中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说清情况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谈话函询结果纳入党员干部廉政考核。(新华区纪委 尚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