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推行‘执纪审查主办人制度’,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把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办好……”近日,郏县纪委副书记张建政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传达《中共郏县纪委执纪审查主办人制度(试行)》时说到。
为建立健全执纪审查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郏县纪委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学、熟用、促规范” 活动中,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纪审查主办人制度。
执纪审查主办人,即在执纪审查初核及立案审查过程中,带领该案件协办人员组成调查组,履行调查组长职责,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案件相关责任的人员。对首次承办初核、立案案件的执纪审查主办人实行首办负责制度。首办负责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凡经领导筛选、排查,需要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示交办的案件和本委领导批办的案件实行全面负责、负责到底的制度。
《制度》对执纪审查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拥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严守的纪律、作出突出成绩享有的奖励、问责和免于或从轻从宽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主办人制度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篱笆’,打通了案件办理和管理的‘筋脉’,为更好地开展执纪审查工作提供了保障。”郏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张海涛如是说。(郏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