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监督

市公安局:实行逐级提醒谈话制度 监督主体责任落实

2017-09-12 15:34 来源: 周口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近日,周口市公安局纪委印发《关于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实行提醒谈话制度实施意见》,坚持纪挺在前、抓早抓小、重在预防、逐级负责的原则,对提醒谈话的目的、对象、方式、工作纪律等方面作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围绕执行党的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个责任”落实以及公安工作中易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方面明确了七项谈话内容,并将提醒谈话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细化为九级,逐级明确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规范了提醒谈话程序和方式,实行每季度定期提醒谈话与随机谈话相结合。同时重视提醒谈话的结果运用,将提醒谈话纳入问责机制,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定期抽查,对该谈未谈、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年内发现一次对责任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发现两次的进行诫勉谈话。若谈话对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追责,而谈话人未按规定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市公安局纪委严肃追究谈话人的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将红脸出汗、预防在前作为工作常态,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进一步细化和有效运用,为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治警主体责任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 周口市纪检监察网管理员
  • 版权所有:中共周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周口市监察委员会
  • 地址:周口市光明路1号 电话:0394-8260333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47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235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