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小纪小纪,前段时间我看到网上发布的一则通报,说是某市一位领导干部因其投资房产“赚差价”被立案调查了,这是怎么回事啊?投资房产不是合法行为吗?
小纪:噢,这个案件的调查结果公布了。这位领导干部是在某楼盘开盘期间预定了一套房屋,交了定金后,不签订购房协议,也不支付购房款。没几天又把房源转卖给了第三人,赚取了不少差价。
小张:可是在房源好的时候,也确实有购房人抢先预定房屋,通过加价转卖房源给其他顾客的情况,这不就是常见的“炒楼花”吗?这也算违法?
小纪:你都学会抢答了。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有求于这位领导的。他们事先就商量好,由这位领导先订一套优质房,一段时间后,第三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以原价签订购房合同,而定金和高额转让费就直接交给了这位领导,完成高价转卖。
小张:先确定好买家,再交一小部分定金,转手就能获利,不但稳赚不赔,还不易被发现,真是高!
小纪:是啊,一般的“炒楼花”风险多大啊,哪有一定能脱手的,这种零风险的交易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以房源交易方式收受贿金,再利用职务之便为第三人提供帮助,不过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罢了。
小张:你这么说我就明白了,党员干部投资房产“赚差价”有时还真是受贿行为。
小纪:是的,一般的投资房产当然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如果超过合理的范畴,特别是一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存在涉嫌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贿赂行为。
小纪点评: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腐败的隐蔽性复杂性不断增加,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少了,但隐形变异搞贪腐的新变相受贿行为花样百出,在民事行为和社会交往的掩盖下更加不易察觉。无论这种交易表面上如何完美,只要公职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利益交换关系,就涉嫌构成受贿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小纪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