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纪:小王,听说你要到国企去任副经理了,恭喜恭喜。
小王:谢谢,这次没有提拔,只是去兼职而已。
小纪:能到咱们市的重点企业工作,说明组织很器重你,提拔是早晚的事儿。
小王:到那儿工作肯定比较忙,不过对我这个“月光族”来说,能多领点儿工资、奖金也是挺好的。
小纪:小王,这一点我可要提醒你了,党政干部是不能兼职取酬的,你去兼职可不要想着领工资之类的事儿。
小王:这是组织上让我去的,为啥不能领?
小纪:根据规定,党员干部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如果你在企业领了报酬,就属于兼职合规、取酬违规,你可千万要注意了。
小王:好险,差点儿就犯错误了,谢谢你的提醒。
小纪点评:党中央、国务院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多年来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组织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兼职取酬的行为违背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清廉形象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违反廉洁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