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帮我把这里再审核一下”,“这个人应该是同志,而这个人却不能用同志称呼”,两个月前案件审理室陈主任在一次处分文审查修改中说的话让我记忆犹新。
2016年7月12日晚上,刚来四个月的我正在办公室加班学习文件,陈主任走进办公室,“小闫,帮我一个小忙吧”。我爽快的答应了,走进审理室,才弄清楚,原来是让我帮忙一起核对几个党政纪处分文。
处分文都已经形成初稿,即将打印。细心的陈主任在脑海中反复梳理、琢磨,唯恐哪些行文出现漏洞或者失误,造成不必要的后果,于是就要重核一遍处分文。
我按照陈主任的要求,一一调阅着处分文。他认真地一字一句的审查着,眼光最后停留在了一个党内警告处分的字句上,“这个地方应该加上同志,不能直呼其名”,由于刚来不久,出于本职从事文字工作的敏感性,我有些疑惑,为什么有些人可以称为同志,有些人不能称为同志呢?陈主任边让我修改,边给我讲解,“同志是对党员之间的称呼,因严重违纪、违法而开除党籍的就不再用同志了,行政处分行文一般也不用同志称呼”。同时,翻出同类审理案卷、审理标准、行文规范等几个资料,又认真核对一番,最终确定无误后,方保存。
事情结束后,陈主任对我说:“作为纪检人,尤其是案件审理人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执纪审理的条规条纪,不允许一丝一毫的马虎;更要在行文上严谨,处分用语决不能用错,字里行间更要体现出作为纪检人执纪监督的严谨性,因为处分文的一字一句都牵涉到被处分人的切身利益,对他本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决不能因为他有违纪行为,而忽略被处分人的内心。”
是啊,处分文一方面体现出了对违规违纪党员的党政纪处理,是对其错误的一种处罚,体现的是党规党纪的威严;但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依旧是好党员。而有时行文时的一个称呼,可能就会伤了被处分人的内心,影响其改正的积极性,反而违背了执纪审查的宗旨。
不由得让我想起刚来的时候,有一天晚上下班后,刘常委在办公室和我谈心,在关心了我的日常生活后,又指导我工作上的注意事项,亲切地告诉我:“千万要记住办公室无小事,文字工作无小事,纪检工作无小事。”叮嘱我“作为办公室文字人员一定要工作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决不能出现低级错误。有时一个很小的失误就足以给委局、给纪检工作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想到刘常委的话,再想想陈主任的话,心里豁然一震,对于纪委的文字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一个符号、一个数字、一个称呼、一个处分行文,无不体现着纪检工作的严谨、公平、公正,字字都体现着纪检人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执纪理念。
作为纪检人,执纪监督体现的是我们履职担责的勇气,执纪审理维护的是党章党规党纪的尊严,“字里行间”蕴含的则是一种执纪审查所应包含的严而有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