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主任:小纪,你有咱们管理的商户张经理的电话号码吗?
小纪:他来办理业务时应该留存的有,我查一下。这个张经理好几个月没来办业务了,听说他家里最近出了些事,您找他有什么事吗?
王主任:我一个邻居几年前借给张经理10万元,这都过了好几年了,一直没还,我那个邻居想让我去做做张经理的思想工作,把钱还了。
小纪:这两年张经理的生意做的挺好的,资金应该不紧张,他为什么不还钱呢?
王主任:听我邻居说好像是他们之前合伙做的生意不顺利,后来亏了不少,最后账也没算太清楚,张经理觉得我邻居应该负担一部分亏损,所以一直没还。但我邻居说这10万元是借款,跟做生意没关系,他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想让我帮帮他。
小纪:看来他们之间是经济纠纷,考虑到张经理近期状况不好,咱们又是管理者,我劝您还是不要管这种事了,党规党纪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是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王主任:是啊,他们之间是亏损还是债务,还是让法院去审判更好。
小纪点评:中央纪委多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干预、插手经济纠纷。这里的“经济纠纷”是指经济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经济纠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