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还调查职务犯罪,三者的证据标准如何把握是一个崭新课题。纪、法、罪案件的证据是有差异的,不能用一个标准去衡量,否则会造成违纪违法案件过度取证,造成审查调查资源浪费。对违纪、职务违法类案件,如何既防止调查取证“差不多就行了”的思想观念,甚至出现孤证定案的错误情况,又不机械对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不计成本,搞过度取证,探索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证据标准,对保证案件质量,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经过调研,构建了纪、法、罪三类案件差异化证据标准的理论框架。在统一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拟将职务犯罪证据标准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即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拟将职务违法证据标准归纳为“清晰且令人信服”,即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是定案证据真实、合法;三是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四是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拟将违纪证据标准归纳为“明确合理可信”,即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定性量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是定案证据真实、合规;三是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四是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明确合理可信”。
以上界定只是从理论上予以区分,具体到办案实践中,还需要将理论上的认识细化为实践操作层面的指引。
一要遵循“权力法定”的法治精神。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它是指公权力皆自法出、皆由法定,权力产生和存在的根据是法律,法律之外,无权力可言。具体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来源法定。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是对于党员党组织的监督、审查、问责,还是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都会对相关党员或个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党章、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公权力。二是程序法定。公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时,必须要符合法定的适用情形,比如通缉仅适用于应当被留置的被调查人且在逃的情形,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是不得行使的。三是越权无效。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无效,因越权行为造成相对人权利损害的,行使权力机关和人员要承担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二要遵循“罪刑法定”的法治精神。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对我们处理违纪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六大纪律为党员和党组织开列了“负面清单”,这要求我们在查办、处理案件中不能逾越纪法边界,必须于纪有据、于法有据。《纪律处分条例》中部分条文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我们在认定违纪时,必须先找到他违反了什么规定。比如要认定违规公务接待、违规使用公车、办公用房等行为,在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时,还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条规对其违规性作准确认定,如果不能找到违规依据,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纪。
三要遵循谦抑性的法治理念。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包括立法的谦抑性和司法的谦抑性,一般认为是指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国家惩治措施,不能轻易使用,只能是在没有其他更适当的方法,才将那些严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处罚,并保持犯罪与处罚之间的匹配、均衡。谦抑性要求用权者必须保持理性、平和,慎用国家公权力。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认定、处理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审调查措施的使用,还是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以及认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都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贯彻法治精神,就必须秉持谦抑性的执纪执法理念在认定违纪违法时,要遵循谦抑的理念,严格按照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与案件事实的本质,对于规定不清楚的,一般不做违纪认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