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按照《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专题纪律教育的实施方案》要求,从6月19日起,市纪委监委网站、“清风周口”微信公众号将刊发纪律教育系列内容,以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用真实生动的案例、定性准确的纪法条文、发人深省的廉洁提醒,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坚守正道、担当作为、求实奋进的良好风尚。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规定,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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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