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2020-11-03 11:05 来源:
郸城县纪委监委
纪检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1、复审、复核的申请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2、复审、复核的处理程序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不当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3)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4)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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