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监督检查考核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周办文〔2019〕91号)和《鹿邑县深化以案促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施办法》精神,做细做实全县以案促改日常监督工作,推动全县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价标准。
一、监督检查目的
通过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日常监督检查,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深化全县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工作,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二、监督检查范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三、监督检查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工作。
——突出重点、注重实绩。依据省纪委印发的《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8〕14号)确定的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规范标准、民主公开。统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程序,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科学合理、简便易行。量化、硬化、简化监督检查项目,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贯穿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全过程、各环节。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专题汇报,全面、客观了解和掌握以案促改工作整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挖掘特色亮点、总结经验做法,指导、推动全县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深入开展。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会议记录,了解以案促改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全员参与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发现问题情况、推动工作情况;查阅各单位实施“五个一”整改教育工程落实情况,即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大会、一次廉政谈话、一次党纪法规教育学习、每人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查阅单位或部门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整改方案,全面、深入了解查摆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查阅各级各部门修订、废止、新建的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通报,了解各级各部门通过开展以案促改,查找制度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的情况。
(三)个别谈话。通过与不同层面人员谈心,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认识或做法,重点关注对查摆出来的重点人员、重点事件的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项目及量化设置(100分)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20分)
1.组织学习贯彻省委、市委、县委印发的以案促改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1分);
2.是否成立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组织领导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2分);书记是否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2分);将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列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进行专题研究、动员,督促落实情况(2分);
3.是否把以案促改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和述职述廉内容(2分);
4.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推进分管领域和部门以案促改工作的情况(2分);
5.是否邀请县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党委(党组)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情况(4分);
6.宣传以案促改,营造浓厚氛围情况(2分);
7.各单位党委(党组)针对巡察反馈以案促改工作问题整改落实情况(3分)。
(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落实情况(16分)
1.组织学习贯彻省、市、县印发以案促改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2分);
2.专题研究部署以案促改工作(2分);
3.建立、充实、调整典型案例库情况(有处分决定书、忏悔反思材料、案例剖析报告)(3分);
4.宣传报道、开展警示教育情况(3分);
5.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通报的本单位违纪违法案件主动开展以案促改情况(2分);
6.是否把以案促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是否组织开展督促指导、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问题情况(4分)。
(三)警示教育开展情况(12分)
1.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党员干部撰写心得体会情况(5分);
2.采用廉政谈话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参加旁听庭审、到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情况(5分);
3.组织学习党纪法规情况(2)。
(四)查摆剖析情况(10分)
1.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情况(5分);
2.针对典型案例查摆问题情况,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的情况及被审查人忏悔反思情况(5分)。
(五)整改问题情况(15分)
1.根据查摆剖析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的情况(3分);
2.建立分类处置、挂账督办、销号管理等问题整改工作制度的情况(3分);
3.针对以案促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3分);
4.针对重点领域、关键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的情况(3分);
5.整改方案、整改成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等情况(3分)。
(六)建章立制情况(12分)
1.针对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以及查摆剖析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短板弱项,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等事项,及时清理、评估、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的情况(3分);
2.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情况(2分);
3.是否明确制度执行的责任,是否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2分);
4.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情况(3分);
5.以案促改专项工作结束后,案发单位党组织是否形成以案促改专项报告报县纪委监委(2分)。
(七)问责情况(5分)
按照“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问题找不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过硬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要求,开展问责情况(5分)。
(八)以案促改成效(10分)
1.单位班子成员自以案促改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发生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3分);
2.通过开展以案促改促使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4分);
3.通过开展以案促改,在一定时期内,信访举报件数量同比下降(3分)。
(九)加扣分情况
1.以案促改创新做法或工作成果,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网站等中央主流媒体和河南日报、省纪委网站等省级主流媒体、周口日报、市纪委网站等市级主流媒体、新鹿邑报、清风鹿邑等县主流媒体刊发的,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2.在市纪委和县纪委召开的以案促改工作会议上典型发言、介绍经验的,分别加5分、3分;
3.上报的典型案例或理论文章被市纪委、县纪委采用的,分别加5分、3分;
4.因以案促改工作不力受到市、县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3分;
5.自以案促改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同类问题及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0分。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标准重点用于日常监督,必要时可在一个年度内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由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或部门留存,需要通报的由县纪委负责通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的,进行通报批评。结果上报县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制定问题台账,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在县广播电视台开通《以案促改跟踪报道》专题节目,曝光违纪违法案例,跟踪问效。
县委巡察机构、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各执纪监督室按季度将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提供给以案促改职能部门。
本评价标准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承担。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遵照执行。